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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子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72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民终11048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1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10-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维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马士军、高加伟、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顺奎借款本金5996177.78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4197324.45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996177.78元为基数,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马士军、高加伟按年利率22.4%计算,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 四、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马士军、高加伟、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顺奎借款本金176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12320000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7600000元为基数,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马士军、高加伟按年利率22.4%计算,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 五、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确认王顺奎对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23596177.78元、利息16517324.45元,共计40113502.23元的债权; 六、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确认王顺奎对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23596177.78元、利息16517324.45元,共计40113502.23元的债权; 七、变更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如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马士军、高加伟、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王顺奎有权对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地下车库负二层机械车位、负一层1-2号车位、负一层4-14号车位、负一层18-19号车位、负一层21号车位、负一层23号车位、负一层25-40号车位、负一层42-47号车位、负一层51-58号车位、负二层119-123号车位、负二层171号车位、负二层247号车位、负二层285号车位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1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用于清偿上述第三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60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23806元,由王顺奎负担14028元,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马士军、高加伟负担209778元;鉴定费109000元,由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马士军、高加伟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09778元及鉴定费中的30000元已由王顺奎预交,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马士军、高加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顺奎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06元,由南京华实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89042元,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3564元。 本判决为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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