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税稽二罚[2019]25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金凯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1月15日接受上海运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号码为03675204,货物名称密度板,金额68376.07元,税额11623.93元,价税合计80000元。该份发票已被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虚开。经调查,该份发票的业务是经由公司装修承包商杨松斌帮忙网上联系上海运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约定货到付款和现金支付,由对方负责运输和运费。你单位于2017年11月15日收到该批密度板并办理入库手续,同时收到由送货驾驶员转交的发票。货款80000元由你单位现金支付中间商杨松斌,同时杨松斌开具收款收据1份。经对杨松斌的询问,其与上海运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任何资金往来,该笔业务是为帮金凯门业公司而通过网站联系上海运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目前已无对方的联系方式。上述发票于2017年12月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申报抵扣。你单位2017年11月15日接受淮安市标权木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号码为21470053,货物名称密度板、生态板,金额99145.30元,税额16854.70元,价税合计116000元。该份发票已被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该份发票的业务是由你单位原采购员曹良彬联系采购,于2017年11月15日办理原材料入库(运输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同时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进行申报抵扣。货款由你单位现金支付。由于你单位原采购员曹良彬已离职,无法联系,对该笔业务具体交易情况、业务细节难以查实,因此你单位于2018年5月11日将该份发票办理进项税额转出,并按规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经过对你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纳税申报资料等方面的检查,你单位存在真实的密度板采购业务,所采购的元草榴与生产销售产品相符,不存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情况。但由于你单位从销售商处采购密度板并取得上海远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被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8376.07元,税额11623.93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与实际销售方不一致,其行为符合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应当按偷税处理。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取得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4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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