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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310****241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3096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7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郭庆春531150元及利息(以5311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9月2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2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420元,均由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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