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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0301191125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京辉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京辉置业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京辉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0日10时3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京辉置业有限公司在余杭区南苑街道余政储出(2017)14号地块项目工地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工地内的一个可回收垃圾桶内有塑料袋、泡沫盒等其他垃圾,另有一个有害垃圾桶上有纸质快餐盒等其他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工地的管理责任人,未能对工地内人员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0101670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11月10日11时前进行整改。当事人事后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5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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