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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7****08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民初2043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5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9-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2017)苏0509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即被告吴利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偿付利息17797.26元、罚息19518.14元(截至2017年3月3日)及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03元由被告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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