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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58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2222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相应罚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10600元。(以上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建忠对被告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建忠承担责任的范围以500万元为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004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35元,被告吴江市康泰水资源环保有限公司、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沈建忠共同负担50969元,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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