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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根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858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962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健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偿付利息52903.14元、罚息4007.22元(截至2015年9月24日)及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以上各项合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姚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1700元。 三、被告邵勋祺、刘岚、苏州市同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德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吴江市兆丰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姚健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94元,由被告姚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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