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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0077****57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5民初513号
    案号 (2021)粤05执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伟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汉若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并支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人民币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 二、被告郑燕卿、被告林照粤、被告汕头龙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伟龙上述借款人民币800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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