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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27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6民初79号
    案号 (2018)闽0624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20-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编号为1409271-2014年(诏安)字002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编号为1409271-2014年(诏安)字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220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分别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三、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融资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止,按融资协议约定利率计讨);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有权就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抵押物[以诏他项(2013)第005号、03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诏安房他证深桥字第00016387号、00016876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分别记载的权利范围为限]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郑燕卿、林伟龙在其保证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诏安支行所负以上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燕卿、林伟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508元,由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郑燕卿、林伟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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