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燕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1924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漳民初字第279号 |
案号 | (2015)漳执字第002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23 |
发布日期 | 2016-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75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诏他项(2013)第011号】登记的权利范围及房产他项权证书【诏安房他证深桥字第00016563号】登记的权利范围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郑燕卿、林伟龙、林照粤在其保证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所负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郑燕卿、林伟龙、林照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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