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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燕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27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482号
    案号 (2015)厦海法执字第000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9
    发布日期 2015-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确认截至2014年10月13日共欠原告运费、港杂费本金人民币1083271.14元,美元672659.88元;二、双方同意截至调解日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按人民币537443计算,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25000元由被告承担;三、以上欠款合计人民币1745714.14元,美元672659.88元;四、被告同意由法院在被告仓库查封冻结库存待出口成品蟹50吨,查封期限自查封日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在查封前述货物后,双方同意由法院解除对被告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35600******10账号的冻结,法院在解冻同时由被告在银行柜台办理将该账户中扣除20万元人民币后的全部金额转账给原告的手续。被告应保证转账的金额不低于180万元人民币。原告收到该转账款后,同意由法院解除对被告其他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五、被告承诺在2014年11月以内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万元,余款于2014年12月底前付清。如被告以人民币偿还美元欠款,汇率按照6.147计算;六、如被告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付款,原告免除被告自调解日到实际付款日的利息;七、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计人民币27550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于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诉讼费票据由法院直接向被告开具;八、如被告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全部款项视为到期,原告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全部款项(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除外)自调解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法院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原被告签署后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已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上述调解协议,该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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