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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邱启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6****16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1048号
    案号 (2017)粤1971执9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9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启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合同款7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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