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0067****183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06民初136号 |
| 案号 | (2020)豫0306执15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州市万客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1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1500元); 二、被告张松枝、李伟、张秋平、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松枝、李伟、张秋平、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州市万客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98元,由被告孟州市万客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松枝、李伟、张秋平、焦作锦浩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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