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南食药监食行罚〔2017〕2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长春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食堂地址(住址):南关区解放大路21号邮编:130000营业执照或其他许可证:营业执照编号:91220102697784588P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20102********12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元成性别:男职务:负责人联系电话:15526866097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7年4月18日,监督员对位于南关区解放大路21号的长春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摆放11张桌,有四名从业人员,均持有有效健康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采购的北康牌桂花香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场对其存在的问题做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17年4月27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2017年4月28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然未查验北康牌桂花香醋的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店内有四名从业人员。相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2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你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违法情节较轻,并能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二千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的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长春人民广场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的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2017年5月1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8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