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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13****1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11民初1528号
    案号 (2021)豫0211执10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跃、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晏艳红、李秀英、简金红、潘利罗、张正根、王金平、邓荣根、黎小忠、张爱平、吴米根、钟兵、胡云平、张礼根、尹晓辉、吴禾根、陈爱兵、黄秋根、廖细牙、丁小根、丁根根20人劳务费共计396967.6元(其中晏艳红为7932元、陈爱兵为12091元、尹晓辉为8547元、吴禾根为13803元、张礼根为48620元、钟兵为28648元、张爱平为10661元、吴米根为15460元、胡云平为16397元、李秀英为19774元、简金红为8666元、潘利罗为16004元、张正根为26582元、王金平为2108元、邓荣根为28555元、黎小忠为35359元、黄秋根为25917元、廖细牙为28859元、丁小根为2744元、丁根根为40250.8元)。 二、被告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晏艳红等20人劳务费180000元。 三、被告邵跃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晏艳红等20人劳务费100000元,余款116967.6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 四、原告晏艳红等20人劳务费分配比例如下:第一期280000元每人按70%比例进行分配;第二期116967.6元每人按30%比例进行分配(在实际分配时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可舍零取整,但两期付款总额与第一项合计数额相同)。 五、原告晏艳红等20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原告晏艳红为25元、李秀英为147元、简金红为25元、潘利罗为100元、张正根为232元、王金平为25元、邓荣根为257元、黎小忠为342元、张爱平为33元、吴米根为93元、钟兵为233元、胡云平为105元、张礼根为507元、尹晓辉为25元、吴禾根为72元、陈爱兵为51元、黄秋根为224元、廖细牙为260元、丁小根为25元、丁根根为403元,合计3184元由被告邵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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