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90074****7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贸仲裁字第277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3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19-01-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被申请人方2018年4月25日签署的《仲裁和解协议》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确认本案系争《股权转让合同》已于2018年2月7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方应共同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价款90,000,000元,具体支付期限为:本裁决作出后2日内返还申请人30,0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返还30,000,000元,2018年7月31日前返还30,000,000%; (四)被申请人方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申请人已支付但被申请人方尚未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该等股权转让价款全额返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五)如被申请人方未按照前述约定及时且足额返还任何一笔款项,则申请人可立即就剩余全部尚未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利息向被申请人方主张一次性提前返还和支付,被申请人方应立即返还剩余全部尚未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并支付全部利息; (六)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作出后2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24,000元; (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762,841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方共同承担,鉴于申请人已经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方应于本裁决作出后2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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