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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334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3民初4709号
    案号 (2017)苏0923执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5
    发布日期 2017-02-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姜茂农支付工程款1197337.5元; 二、驳回原告姜茂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6元,减半收取7788元,由被告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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