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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建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334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阜民初字第00399号
    案号 (2016)苏0923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日期 2016-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盛东给付原告盐城市孙国浩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87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盛东给付原告盐城市孙国浩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增项费用32114元; 三、被告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盐城市孙国浩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7600元; 上列一、二、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盐城市孙国浩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2元,由原告盐城市孙国浩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25元,被告盛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盛东负担13647元。(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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