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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土曼百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4180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5民初12618号
    案号 (2019)京0115执4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土曼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00660.8元; 二、北京土曼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金台(上海)律师事务所支付利息(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066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260元,由北京土曼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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