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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应急罚〔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1
    决定机关 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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