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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柯公(齐)行罚决字[2017]153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美华鼎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直至2017年10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美华鼎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1-0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齐贤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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