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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复彩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印霞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534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75号
    案号 (2016)沪0114执02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复彩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67,397元;二、被告上海复彩印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骏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7,397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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