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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12178****360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民终126号
    案号 (2020)湘0528执1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1-0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172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00元,由被上诉人李庆斌、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治高、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 000元。二审诉讼费122 122元,由被上诉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 122元,由被上诉人李庆斌、永州市柠檬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治高、祁阳县唐家岭汽车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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