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8277****42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2民初3156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8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彭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8.83%计算至2010年8月11日,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8.83%计算至2011年8月11日,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后第一个计息日按新的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上调1%。罚息计算: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8月12日起按利息计算标准上浮50%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12日起按利息计算标准上浮50%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计算方法:以前述利息金额为基数,自2008年8月12日起,在每季度末月20日,按罚息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三、驳回彭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钱伦建、肖建、仲维光、成都龙特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彭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95元,由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彭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成都百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归还借款本息时一并支付彭州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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