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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67****94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渝01民终4805号
    案号 (2019)渝0109执4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渝01民终4805号:一、维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95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959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 482元,由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6元,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 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 253.77元,由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渝0109民初9599号:一、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 229 561.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 257 061.01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以255 414.51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以1 717 085.9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重庆金科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M61地块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M61地块工程款1717085.93元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 482元,由原告重庆市朗云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6元,由被告重庆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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