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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08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1民初821号
    案号 (2017)赣0121执1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4
    发布日期 2017-1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庆丰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60000元。 二、被告南昌庆丰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6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9%计算)。 三、被告南昌庆丰超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860000元的利息(2015年12月2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欠款日)。 四、被告汪凯苏、郑婉萍、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庆丰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77元,由被告南昌庆丰超市有限公司、汪凯苏、郑婉萍、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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