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00828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21民初3209号 |
| 案号 | (2017)赣0121执102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9-11 |
| 发布日期 | 2017-09-1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欧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被告南昌市欧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自2013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7日止); 三、被告南昌市欧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四、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市欧卡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243元,由被告南昌市欧卡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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