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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08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进文民初字第57号
    案号 (2017)赣0124执恢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进贤鸿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93865.49元并支付利息86504.09元(到2014年8月6日止),2014年8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郑凤梅、辜等仂对被告江西进贤鸿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4493865.49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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