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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08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银民初字第294号(2015)南银民初字第294号
    案号 (2016)赣0121执1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4
    发布日期 2016-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小茜、魏青、江西润清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南昌县胜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二、被告周小茜、魏青、江西润清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周运宏追偿;三、驳回原告南昌县胜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56元,由原告南昌县胜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69元,由被告周小茜、魏青、江西润清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4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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