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008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红民初字第544号(2014)东红民初字第544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8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日期 | 2016-07-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99856.37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5年10月22日,利息17887.5元、复息21888.12元、罚息245507.72元,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气息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1499856.37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姚志微、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李华萍对上两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姚志微、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李华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国云追偿三、被告胡国云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原告对被告所开保证金专户(账号******0005667)上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告实现质权后,有权对被告胡国云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87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030元,由被告胡国云承担,该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姚志微、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李华萍承担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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