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7008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洪民二初字第686号(2014)洪民二初字第686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4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日期 | 2016-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德安义门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15%的4倍即24.6%计算);二、被告德安义门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三、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德安义门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德国用(2009)第03615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德房权证城字第111880号、德房权证城字第111881号、德房权证城字第110206号房屋所有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德国土他项(2012)第034号及德房他证抵字第20121752号)在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内对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对上述第一、二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安义门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073元,由被告德安义门陈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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