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082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洪民二初字第441号
    案号 (2015)洪中执字第00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1
    发布日期 2015-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期间的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1150元;二、被告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证人江西银昌担保有限公司、张树、江西广德新农村合作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