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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春市袁州区宏达筑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0207****48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8民初3506号
    案号 (2020)粤0608执恢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宏达筑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7349元及利息(利息以13734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2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鲍海平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货款13734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4元,由被告宜春市袁州区宏达筑路有限公司、鲍海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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