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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0256****58X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702民初3921号
    案号 (2021)粤1702执5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6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13604529】。一、限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包括代办证费、房产证、契税)36421元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以36421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陈秀珍;二、限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01O元给原告陈秀珍;三、限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14194.44元给原告陈秀珍;四、驳回原告陈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秀珍负担217元,由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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