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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丹新南星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姚庆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8842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441号(2015)青民二初字第441号
    案号 (2016)桂0103执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5
    发布日期 2016-05-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26,392,660.86元,并支付违约金7,059,418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计算过程详见《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过程说明》)。2、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两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7,712元(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计算过程详见《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过程说明》);3、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7,033元。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两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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