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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春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039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85号
    案号 (2015)合高新执字第01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按每月18.6‰计算至2014年9月26日;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张东旭、谢春贵、谢春国、王飞平、张旭鸣、许小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张东旭、谢春贵、谢春国、王飞平、张旭鸣、许小友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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