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平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岳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0170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3482号 |
案号 | (2016)苏0582执38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煤物流有限公司、晋中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价款2040020元、利息损失(暂计至2016年2月25日为1138199元,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晋煤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44711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 三、被告岳强、晋煤物流沁源有限公司、山西平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铭拓商贸有限公司、晋中开发区霖晖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晋煤物流有限公司、晋中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3元,由被告晋煤物流有限公司、晋中晋煤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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