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嘉兴邦特塑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GBUUM-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24民初4581号 |
| 案号 | (2020)浙0424执恢3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邦特塑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姚建华代偿款847255.2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0 510.11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后利息损失以未归还的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就上述款项向被告嘉兴邦特塑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海盐华祥高强度标准件有限公司、姚利平、马金英、宋宵峰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徐玉英、马凯平在继承马金良遗产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 966元,由原告姚建华负担1 481元,被告嘉兴邦特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3 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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