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349533-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1民初4800号 |
| 案号 | (2020)京0101执43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向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 166 64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以3 266 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以3 166 640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北京军安新兴投资中心对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1/2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军安新兴投资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吴铮向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保利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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