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武稽工处(201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03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4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单玉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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