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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武稽工处(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4
    决定机关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单玉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