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9869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民初219号 |
案号 | (2020)鲁03执14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鑫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69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山东鑫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律师费292123元;三、被告海特曼公司、郑朝阳、林尾金、郭进展、郑丽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就上述判决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山东鑫淦实业有限公司、淄博海特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总额6500万元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曾桂芳、谢碧玉在最高限额27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698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郑元栋、郑丽霞在最高限宇航员7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699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鑫淦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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