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惠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9064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85号 |
案号 | (2016)苏0509执51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29 |
发布日期 | 2016-08-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州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林烨保证金、质保金共计人民币287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吕林烨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如果被告苏州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苏州元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吕林烨,原告吕林烨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预缴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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