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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675****4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06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豫0306执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26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4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计算;2018年7月5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偿还的274960元); 二、被告洛阳中飞特商贸有限公司、权治国、来素、李应征、张小秋、李战宁、王随堂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洛阳中飞特商贸有限公司、权治国、来素、李应征、张小秋、李战宁、王随堂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842元,由被告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洛阳中飞特商贸有限公司、权治国、来素、李应征、张小秋、李战宁、王随堂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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