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30675****4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306民初460号 |
案号 | (2019)豫0306执2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1.1‰计算;2017年4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6.65‰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归还的88800元); 二、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对被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抵押的机器设备(清单见附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何根、张连风、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权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何根、张连风、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权治国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4277元,由被告洛阳升玉化纤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根、张连风、洛阳聚力物资有限公司、权治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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