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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红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8171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2007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10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红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徐昌偿还借款及利息(第一笔:本金36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二笔:本金36万元,利息同上,自2014年7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第三笔:本金32万元,利息同上,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8.9元,由原告徐昌负担435元,由被告广州红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泉负担3913.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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