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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市中信达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40277****46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民初27号
    案号 (2019)豫04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20-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吕跃伟自本调解书生效后支付刘旭克共计本金81073287元及利息37875000元(具体支付方式:2018年10月20日前吕跃伟支付刘旭克55163970元,剩余款项最迟于2020年8月1日前吕跃伟向刘旭克支付完毕)。刘旭克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吕跃伟按上述条款约定日期及数额进行支付,刘旭克同意在上述总款项中免除吕跃伟1000万元的支付责任;若吕跃伟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日期及数额进行支付,刘旭克可全案申请强制执行,但应扣除已偿还数额,未偿还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三、鲁山鸿尧置业有限公司、鲁山鸿尧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信达物资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泰通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吕跃伟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案件诉讼费604126元,减半收取3020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险保费48000元,三项共计355063元,由刘旭克和吕跃伟各承担177531.5元,吕跃伟应承担的177531.5元诉讼费应当于2018年10月20日前支付给刘旭克; 五、各方承认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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