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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2****43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8587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8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确认欠付原告池州市天网工程(二期)光纤链路及网络传输设备租用合作协议(下称“租用合作协议”)项下租金人民币3229592元。原告同意被告按三期支付,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支付期限及金额分别为:第一期: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73368元;第二期:被告于2021年3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078112元;第三期:被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1078112元。双方确认:原告上述三期款项还有656264元发票未向被告提供。在支付本条约定第一期、第二期款项时,无须原告再次开具发票。原告仅需在2021年4月15日前,向被告提供金额65626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即应按约及时支付第三期付款。被告同意发票以邮寄方式送达。被告指定发票收件人为:尹丽;联系电话:010-82325566-130;发票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望京SOHO塔二C座26层。4被告若变更发票收件地址或收件人信息,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原告。二、双方确认租用合作协议项下被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为人民币233567.48元。被告保证按期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若被告按期履行第一条约定的支付义务,则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减半收取且仅收取至2020年10月14日为116783.74元,被告在支付第三期租金时一并支付。在2021年4月15日前,原告向被告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被告未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任何一期的支付义务时,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支付余下的全部欠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租用合作协议逾期付款之日(2018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为人民币34505元,减半收取为17252.5元。原告已垫付本案诉讼费,被告同意全部承担,将贵池区人民法院实际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即可。被告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四、原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户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池州长江路支行账号:34001766308053000797五、除上述租金、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外,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或承担本案其他任何款项。被告付清上述租金、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后,视为其完成租用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付款义务,双方不得再就租用合作协议向另一方提出任何主张(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准确致使被告遭受损失的除外)。5六、在被告依照本协议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原告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告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的材料。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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