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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崇)行罚决字[2021]045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至今,桐乡市恒球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储存仓库后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巡更制度,存在安全隐患。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拟给予你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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