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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478****097Y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91民初2021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恢10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6年11月20日,被告李秀祥共计欠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29204元及逾期罚息106240.79元。鉴于被告李秀祥的借款实际用于被告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经营,且被告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80号的厂房、土地即将拆迁,故被告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自愿作为上述款项的共同还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承诺在拆迁款到位(以政府实际发放拆迁款时间为准)后次日以拆迁款一次性将上述借款本息清偿完毕。在拆迁款到位之前,被告李秀祥、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开始,每年按季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00元及利息6000元,直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二、2016年11月21日之后被告李秀祥所欠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万元(扣除已偿还部分)按年利率5%计收利息,被告李秀祥、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当月利息;三、被告严光华、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秀祥、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如被告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李秀祥未按上述4方案履行还款义务,其余三被告亦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则原告有权就借款人全部未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4595元,减半收取122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98元,由诸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诸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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