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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307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姜商初字第00659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2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20-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2月28日为67718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98%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50万元; 二、若被告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姜堰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姜房权证姜堰字第80010021号、第80022509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姜国用2011第470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李秀祥、黄梅对被告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60元,由被告江苏喜临门生态板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泰富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李秀祥、黄梅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201101040668868,行号:1033128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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